1.貸款協議是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當時浦先生辦理的貸款為組合貸款,貸款總額為654.38+0.47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30萬元,商業貸款654.38+0.654 38+0.70萬元,貸款期限為20年。合同簽訂時約定65,438+065,438+070,000元商業貸款的貼現年利率為4.2%,以等額本息方式還款,每月還款額為8,092.95元。
第二,客服說是先付利息的方式。按照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每月還款額不變,還款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減少。蒲先生每月還款額為8092.95元,其中本金要從2600元起增加,利息要從5500元起減少。但是蒲先生還了這麽久,卻沒有還本金。銀行的客戶經理回答,這個住房貸款是先還後還的還款方式,到期本金117萬元,類似於消費信用貸款。
第三,明確責任分工。壹般來說,客戶應該承擔客戶的責任。如果銀行擅自改變客戶的還款方式,需要銀行承擔。還有五年的追訴期。蒲先生的這份合同,已經過了五年的追訴期。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銀行改了,還是有可能勝訴的。因此,蒲先生應該請求相關部門的支持,確認哪壹方有責任,積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