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如果這筆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債務屬於夫妻雙方,丈夫有償還的責任。如果丈夫有證據證明債務確實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妻子個人債務,丈夫不負責償還。根據《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支付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性: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同債?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那麽沒有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壹種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之間發生的債務,第三人知道有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