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壹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兩者並罰,但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數據
借款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並高利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