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鬧離婚,現有房產壹套(房子為二手房),車壹輛。房產先是由原房主委托第三人代理出售房屋,並與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原房主出具壹份轉讓和授權委托,被轉讓人和被委托人均為男方。之後,夫妻登記結婚。婚後,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並貸款。房屋過戶時銀行尚有25萬貸款沒有還清。辦理過戶後,將房屋貸款增加到了45萬,是以房屋作抵押貸款的。多帶出來的20萬中,18萬元用於購車,2萬元用於生活消費。房屋購買和過戶時價值50萬元,現價值100萬。車輛現價值10萬元。貸款後,***同還款本金10萬元,利息15萬元。房產證是男方的名字,借款人為男方,女方為***同抵押人。以上所述有相關證據。問題壹,除***同還款部分,該房產是否可以認定為男方婚前財產。理由和依據。問題四,婚前房產的首付額度是否影響房產分配?辦理過戶時曾有對房屋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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