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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不良貸款清收的措施有哪些

1.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要采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形成的不良貸款,責任人要全額包賠,否則下崗、停薪、限期收回,確保不出現人為因素形成的不良貸款。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壹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2.實行協調清收

對政府機關財政貸款、受政府幹涉、村社集體承貸、企事業貸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貸款,各社要及時與當地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財政撥補、政府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3.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4.實行專組清收

加強領導,高度負責,成立專門清收小組。

5.實行施壓清收

先內後外,內外兼收,搞好門前清 。靈活通過對擔保人施加壓力,力促以物抵債或變賣有效資產償還貸款。

6.實行處置清收

通過法院,檢察院等權力部門,依法扣劃、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貸款。

第七條已置換的不良貸款作為信用社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社應將該類貸款與表內貸款資產並行運作、強化管理。

根據《央行票據置換不良貸款管理辦法》第八條信用社應對已置換的不良貸款逐筆進行分析,對存有關系人、職工、親屬和冒名貸款或其他“三違”貸款,應逐筆說明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聯社。聯社應依據上報情況,查明原因,並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聯社將對相關責任人按金額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及紀律處分,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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