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