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房貸款房產證並不是壓給銀行。1、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2、按照規定,按揭貸款買房的,應在辦理產權登記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會得到《房屋他項權證》。所以,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3、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在貸款未還清之前,其房產檔案中壹直有抵押登記的記錄,是不允許買賣的,所以銀行沒有必要要求貸款人將房產證押給銀行;4、在貸款還清之後,帶上銀行開出的貸款結清證明到房管局辦理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續。
法律依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