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及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二手車經營活動是指二手車的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活動。
(壹)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買賣二手車的經營活動;(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二手車轉讓給出價最高者的經營活動;(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傭金、促進他人交易二手車為目的,從事中介、經紀或者代理的經營活動;(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的技術狀況和價值進行鑒定的業務活動。
第六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車主不經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經紀機構,直接將車輛出售給買方的交易。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