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借款合同》第十條規定,貸款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壹份。合同副本壹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壹份。也就是說,只要是貸款方,就有權利留存壹份貸款合同。
貸款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壹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壹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3-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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