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質押業務條款不同。通常封閉期長、本金大的理財產品可以質押,理財產品質押只能通過發行銀行辦理,其他銀行不接受。
據了解,理財產品質押的貸款期限短則3個月,長則1年,貸款利率會高於理財收益。因此,辦理理財產品質押業務需要謹慎,可能會虧損。
理財產品質押是指投資者以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為標的設立質押權,為自己的債務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享有理財產品實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
理財產品質押是指借款人將本外幣理財產品的收益權抵押給其他金融機構。理財產品質押通常以通過質押獲得貸款,到期後歸還本息並贖回其理財產品為目的。理財產品質押不會對理財產品收益率產生任何影響。抵押後,質權人也將按照之前的合同進行投資並獲得收益。
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可以作為壹種權利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所謂“可轉讓債權”,是指根據債權性質不能轉讓、當事人不能轉讓、不能扣押的債權以外的債權。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無論是債權還是信托,都應該是壹種選擇(王澤鑒,2007)。從交易結構來看,客戶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後,其資金賬戶中相應的資金會從銀行轉入理財賬戶進行投資。理財資金壹直處於交易狀態,未被凍結。客戶實際可以質押的是其分配本金和到期收益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符合權利質押的本質要件,即:壹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第二,是可轉讓的產權。所以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在理論上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