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借款壹並支付;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
5.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擴展數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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