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規範發展和監督管理制度的統壹政策措施,監管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監管協調機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指導、備案管理、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擴展數據: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的,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等依法可以采取的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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