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壹、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壹)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應收融資租賃款計提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除此之外,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上一篇:借款余額存續期限是什麽意思?下一篇:微眾銀行的錢怎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