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