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之後又以債權超過時效為由拒絕履行債務。那麽審計的結果就不能保證真實客觀,詢證函的將無法起到對應收帳款進行確認的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零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壹百零九條 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壹百壹十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壹百壹十壹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