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從程序上確立了借款人涉嫌或者構成刑事犯罪時出借人起訴擔保人的“民刑分離”司法處理原則。
第二,在民間借貸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較多表現為數個借款行為疊加後轉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通常以民間借貸的合法形式表現出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合,從量變到質變。而單個借款行為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壹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事實,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向他人借款時,往往由第三人提供擔保,且多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人為單個借款債務提供擔保,是基於意思自治的合同行為,單個借款行為並不侵犯刑事法律規範,且擔保關系發生在貸款人與第三人之間,故單個借款行為疊加後構成刑事犯罪,不應牽連第三人為單個借款行為提供的擔保,第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還應認定為獨立於刑事法律關系的單純民事法律關系,此類擔保合同在效力上壹般不宜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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