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時間:2011-06-24 11:04:00投訴施工企業將工程全部承包給個人,但實際上進度款仍以施工企業的名義收取,收取時必須繳納營業稅,所以施工企業收取的管理費實際上是這個進度款的壹部分。因此,換句話說,管理費應該先交營業稅。壹般情況下,營業稅是按照3%的稅率按照“建設”稅目全額繳納的。此外,建築公司應按照規定將從工程承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並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費用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繳納企業所得稅。關於建安企業(掛靠單位,以下簡稱掛靠方)向施工隊(以下簡稱掛靠方)收取管理費的征稅問題,由於建築安裝隊不具備承接建築安裝工程的資質,往往采取有相應資質的建安企業,以掛靠方的名義承接建安工程,掛靠方負責工程結算。項目資金撥付給關聯方時,采取席位抵扣或其他方式收取關聯方管理費,具體施工由關聯方承擔,將以關聯方名義收取。鑒於關聯方向關聯方收取的管理費與提供建築勞務取得的工程結算價款收入是兩種不同的營業稅應稅收入,建安工程結算價款應按照“建築”稅目全額征稅,稅率為3%;關聯方支付給關聯方的管理費,屬於關聯方為關聯方簽訂承攬工程合同、辦理工程結算手續提供的服務。因此,建安企業(關聯方)向施工隊(關聯方)收取管理費的,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築公司從工程承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給分包單位的費用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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