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
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壹個特征。並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又是信托的另壹個重要特征。
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壹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