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貸款對象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濟南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與管理中心建立了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且截至貸款時累計繳存12個月以上,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
(五)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且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產權人;所購房屋為濟南地區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購房屋總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房屋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房地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或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分期貸款擔保。無法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由管理中心負責代扣代繳借款人每月應償還的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