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車輛的所有權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法院將根據財產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在協商階段,如果雙方同意出售車輛,出售後獲得的財產將由夫妻雙方協商分配。雙方約定由壹方擁有車輛的,由取得車輛所有權的壹方負責償還車輛剩余借款,未取得車輛所有權的壹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予現金補償。夫妻壹方私自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分割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婦女與配偶平等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不分雙方收入多少。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男方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