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所承受的風險小於B公司,因為首先B公司是借款主體,即債務人。因此: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壹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出現貸款風險時,銀行首先追究的是債務人B公司,若B公司喪失償還能力,便執行A公司抵押物。
2、壹個是債務人,壹個是抵押擔保人,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履行債務時,銀行有權對A公司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應有的法律責任即未按時還本付息時,雙方針對銀行所承擔的債務責任。同時非金融機構之間產生借貸行為,”屬於合理但不合法行為“,不過今年來的案例來看,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有效。另借款合同中明確原因,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允許計收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