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采取諸如查詢、扣押、凍結和分配法人財產等措施。確實無力償還的,可以暫緩執行,待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條款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采取前款所列措施的,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由人民法院裁定。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被撤銷、關閉的,開辦單位(在工商登記檔案中可以查到)分兩種情況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壹是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開辦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二是企業註冊資本虛假的,開辦單位在註冊資本差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