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淄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通知
為進壹步規範淄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降低資金流動性風險,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及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貸款額度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掛鉤,現通知如下。
壹、在淄博市行政區域內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實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掛鉤。按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和***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之和的倍數計算貸款額度。首套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60萬元,二套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二、按照第壹條規定計算,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小於25萬元,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25萬元。
三、按照第壹條和第二條確定的貸款額度,實際貸款時不得超過職工還款能力計算得出的最高可貸額度。
四、在淄博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大於85%時,貸款掛鉤倍數按15倍計算。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小於或等於85%時,貸款掛鉤倍數按20倍計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個貸率變化確定倍數執行標準,並發布執行。現階段貸款掛鉤倍數按15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