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合同。如果約定的貸款沒有放下,不影響交房,可以按約定辦理(可能性不大)。如果沒有協議,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如果能證明未能完成貸款是賣方的過錯,可以要求賣方交房,但如果不能,賣方通常有權在買方貸款發放前拒絕交房。如果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與約定的交付時間非常接近,且該時間遠短於正常認定的貸款審核發放時間,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與出賣人協商要求交付。如果買受人提供有效擔保後出賣人仍拒不同意,買受人可以起訴,法院應該可以支持(但這種做法不太實際)。目前最好是考察自身的問題,包括貸款資料是否按要求按時提交,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如果其在這些問題上存在瑕疵,賣方不交房是有法律依據的。另外,可以找賣家責任的原因。但是銀行造成的延誤不能作為要求賣方交房的理由(除非有特殊約定),因為這是兩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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