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業(機構)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借款人依法設立;(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要求借款人遵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