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知》中關於貸款比例的規定:
1.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住房。所購房產為拍賣行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所購房產總價的80%;所購房屋為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所購房屋總價的60%。
2、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家庭住房,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所購房產總價的7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已使用公積金貸款兩次或之前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家庭,暫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註:家庭現有住房包括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及本人及配偶名下新購房地擁有的住房(含* * *產權房產),根據《鄭州市住房信息聯網查詢表》或房管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認定。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