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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