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於1月20日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備忘錄》***提出55項懲戒措施,分為八大類,第壹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的限制措施;第二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民商事行為的限制措施;第三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行業準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錄(聘)其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第四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擔任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第五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享受優惠政策或榮譽的限制措施;第六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其他消費行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高鐵,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第七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定罪處罰的限制措施;第八類是協助查詢和公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措施。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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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答時間:2022-01-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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