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若是貸款的出借日期無法確定,出借人在借款期間主張利息的,出借人應當對出借日期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的,從請求權之日起計算利息;借款人主張貸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借款人應當就借款日期和超過時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確定的,時效期間自索賠之日起重新計算。
2、根據我國的法律明確的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不能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可以分期清償。有還款能力而拒不還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強制還款。民法第680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中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存在利息。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明確約定,當事人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私人貸款合同可以是免費的,也可以是付費的。 支付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利率水平。 約定的利率可能高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但必須合理,嚴禁高利貸。 高利貸標準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生產性貸款的利率可能高於生活性貸款的利率。 高利貸的,合同無效,可以沒收全部或部分本息。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壹定的罰款。
在銀行借款的話利息壹般情況分為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等額本息是將本息分成若幹部分,每月還本等額的本息。等額本金和等額本息兩種方式,本金還款方式相同,但利息不同。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如果月收入高,建議等額本金,因為這種方式利息是比較少的。如果還款壓力較大,建議選擇等額本息,減少抵押貸款中斷的可能性。事實上,兩者之間沒有更好的比較。適合妳自己的就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