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房使用房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可提取壹次,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購房總費用;
2.購房壹次性付款情況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全額提取壹次,壹年最多提取四次;
3.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全額提取壹次,每年提取總額不能高於年租金總額;
5.用公積金按揭還款:如果選擇月供,每月可以提取相應的月供金額,沖抵當月應付本息;如果選擇年度沖抵方式,可以每年提取壹次賬戶余額沖抵應付本金;
6、家庭經濟困難,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因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造成貧困的,供養對象全額提取以補貼家庭;
7、外地、外來務工人員離開本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戶口遷出本市的;定居國外;退休了,退伍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以取消。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