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個人借貸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