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4 .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職工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
5.職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術、冠狀動脈搭橋術、顱內腫瘤開顱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6 .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7.已退休;
8.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的;
(2).非戶籍員工離開城市,農民工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9.在本市無房可租自住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商品住房)。
附加條件:
1.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2.職工符合本辦法第1項和第2項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條件規定的,其配偶和房屋產權共有人也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3.職工、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