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放貸罪(高利放貸罪)的立案標準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
2.單位高利放貸,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高利轉貸的。
個人涉嫌非法放貸(高利轉貸罪)壹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涉嫌非法放貸罪(高利轉貸罪)的,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以放貸為目的,向金融機構拆借信貸資金並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二十三條。
高利放貸案(刑法第175條)以放貸牟利為目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
2.單位高利放貸,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高利轉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