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將理財產品投資於本行或托管機構、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壹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其控股機構或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商業原則不得優於同類非關聯方。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於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理財業務關聯交易的內部評估和審批機制。理財業務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報有權審批機構審批,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收購上市公司、向銀行註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