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方法壹:賣方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抵押,即可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雙方先就產權變更達成協議,然後在公證處公證。賣方還清銀行貸款後,買方可以從銀行取出房產證,註銷抵押登記手續。買賣雙方正在根據公證協議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完成過戶。方式二:買賣雙方協商並向銀行出具房屋產權變更書面協議。這種方法需要銀行的同意。1.如果銀行能同意產權變更,借款人由賣方變更為買方,銀行會出具證明,在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下,辦理變更登記。此時買賣雙方可以向銀行借房產證,然後攜帶銀行出具的證明、房產證、權屬變更協議、戶口本和身份證等與房產交易相關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產權變更登記,順利完成房產過戶。2.如果銀行不同意變更,買賣雙方需要按照方法1進行過戶。先從銀行贖樓,也就是先把欠銀行的錢還清。如果業主資金不足,可以要求擔保公司為妳贖回樓房,然後過戶。方法三:贖樓。賣方找擔保公司擔保,然後付清余款,拿出房產證,然後辦理過戶登記,再由賣方向擔保公司還款。方法四:我國法律不支持簽訂協議轉讓所有權。如果買賣雙方覺得這種方式不好,可以找壹個靠譜的中介公司來處理。買賣雙方需要支付壹定的手續費,讓中介墊資貸款。賣方拿到房產證,將房產過戶到對方名下,買方抵押中介公司的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權屬證書、房地產界址和面積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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