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已在河北省全省範圍內開放。河北省內購房人,不論戶籍所在地,只要在北京繳存住房公積金,購買北京以外住房時,可憑借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立案標準涉及個人公積金繳存情況、信用記錄、貸款用途、房屋審批標準及還款能力。申請條件和流程因地區政策差異而異,通常需滿足壹定的繳存時間、購房資格等,並需提交相應申請材料。
公積金的使用規定:
1、公積金提取條件:包括購房、租房、還貸、裝修、離退休等情形;
2、公積金貸款條件:需滿足壹定的繳存時間和金額,且購買的房產符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
3、異地貸款政策:部分地區允許使用本地公積金在外地貸款購房,但需符合兩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協議規定;
4、公積金聯名卡使用:公積金賬戶壹般與指定銀行的聯名卡綁定,用於公積金的提取和貸款還款;
5、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同城市有不同規定,壹般由雇員和雇主***同按比例繳存。
綜上所述,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現可在河北省範圍內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條件包括提供繳存證明、符合立案標準(如繳存情況、信用記錄等),並根據地區政策完成相應的申請條件和流程,以便利跨區域購房需求。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