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子凍結又可稱為房屋產權凍結,壹般可分為兩種情形:壹種為房子被法院在房管局進行了檔案查封;另壹種為房子在房管局已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兩種情形均暫時不會影響到房屋的使用,但房屋產權處於被凍結、禁止交易的狀態,暫時無法辦理過戶、貸款等民事行為。在查封、抵押等情形消失以後,可辦理解封、解押手續,解封、解押之後的房產與凍結前的房產權利壹樣,業主可以自由處分交易。如查封、抵押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被凍結的房產可能會被法院進行拍賣或者由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訴訟進而被執行拍賣。如果該房屋不是當事人唯壹房屋的,就很有可能會被法院進行拍賣。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被查封的房屋是當事人唯壹的房屋,則法院不能進行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七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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