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壹)買賣、交換或者贈與不動產;
(二)不動產投資(入股);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分立而轉讓房地產權利的;
(四)房地產分立、合並導致權利轉移的;
(五)繼承和遺贈導致權利轉移;
共有人的增減和共有房地產份額的變動;
(七)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房地產權利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讓而導致房地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地役權因該不動產權利轉移而需要送達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地產權利的轉讓。
擴展數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轉讓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書、部分債權轉讓材料以及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隨部分債權轉讓而轉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
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隨部分債權轉讓壹並轉讓的,應當分別辦理下列登記:
(壹)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辦理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
(2)當事人約定受讓人享有壹般抵押權,原抵押權人在扣除債權轉讓款後繼續享有最高額抵押的,應當申請辦理壹般抵押權首次登記和最高額抵押變更登記;
(3)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不再享有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辦理最高額抵押確認登記和壹般抵押轉移登記。
最高額抵押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
平江縣政府-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