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壹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駕駛證;(四)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五)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檢機動車除外。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補發行駛證。車管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壹款第(三)、(四)、(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
第十二條在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需要變更機動車號牌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