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貸款的適用範圍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按規定辦理了稅務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法人;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利潤。不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如果沒有還款,已經制定了銀行認可的還款計劃;根據《銀行業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以上;已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權投資累計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要求;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占新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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