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單持有人(保險)質押貸款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典當物)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其他單位發放的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可改為“1304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本行當期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期末貸款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存在客觀減值證據的所有重要貸款,本行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按照所有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貼現,或者在貸款利率可變的情況下,按照合同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貼現;下同)。
(2)對於有客觀減值證據的非實質性貸款,本行可以逐項或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3)所有沒有客觀減值證據的貸款,無論是否重要,都應根據相似的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判斷是否發生減值。如果有投資組合減值的客觀證據,應該為投資組合計算預期未來現金流的現值。單獨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不應包含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