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受損財產價值賠償;
(二)支付修復和恢復受損財產原狀的費用;
(3)修復和恢復受損財產,使其與類似財產基本壹致。
2.損壞財產的賠償應按現行市場價格計算。當市場價格低於保險金額時,按市場價格計算賠償;當市場價格高於保險金額時,按照保險金額與市場價格的比例計算賠償。本保險有壹個以上項目的,按照本規定逐項計算賠償金額。
3.保險物品發生損失後,本公司賠付全損的,其殘值從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遺棄。
4.如有任何壹對或成套物品的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以整對或成套為基礎,不超過受損物品在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5.被保險人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後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該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將出具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減少保險金額的批文,對減少的金額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支付自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之日止按日計算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