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央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
1、2020+1之前已由金融機構發放的已簽約但未參照貸款基準利率發放的浮動利率貸款(不含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參照貸款基準利率簽訂浮動利率貸款合同。
2.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現有浮動利率貸款的客戶就定價基準的轉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LPR作為定價基準(加分值可為負數),加分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內固定不變;也可以轉換成固定利率。定價基準只能轉換壹次,轉換後不能再次轉換。在最後壹個重新定價周期中的庫存浮動利率貸款不得轉換。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原則上應在2020年8月31前完成。
3.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協商定價基準轉換條款時,可以重新約定重定價期限和重定價日,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短重定價期限為壹年。
4.存量浮動利率貸款轉為固定利率的,折算後的利率水平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折算後的利率水平應等於原合同最新執行的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