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小產權房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下列財產不得抵押: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確的財產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第二,公共住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不得抵押下列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3.未償還貸款的房屋
已經貸款壹次的房子不能再貸款,法律也不允許兩家銀行取得同壹套房子的他項權利。
四是房齡過長,面積過小。
銀行對二手房按揭貸款的條件相對苛刻,對房齡和面積都有限制。壹般很多銀行是不會給20年以上房齡、50平米以下的二手房貸款的。
五、不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
如果不滿五年,不允許上市,銀行也拿不到他項權利,不能申請抵押貸款。
不及物動詞壹些酒店
如果不能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或者不能提供中心交房的上市證明,也是無法提供按揭貸款的。
七。拆遷範圍內的房屋
已依法公告並納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八、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或臨時建築不能用於抵押。
九、文物保護建築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其他重要紀念建築物不得抵押。
X.所有權有爭議的房屋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能抵押給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和依法被查封、扣押及以其他形式監管的房屋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