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是指有能力代表保證人和債權人清償債務,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也就是說,只要是有行為能力的法人或公民,都可以做擔保人。
但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作為擔保人。還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可能不是擔保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制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