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實行分級管理,各級行長在授權範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回收負全責。行長可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各級貸款機構應成立由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審查工作。
第四十條建立審貸分離制度: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對貸款調查評估負責,並承擔調查錯誤和評估不準確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並承擔審查錯誤的責任;貸款人負責貸款的檢查和催收,並承擔檢查錯誤和催收不良的責任。
第四十壹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度:
貸款人應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確定各級分行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報上級行審批。各級分行應根據貸款類型、借款人信用等級、抵押物、質押物、擔保人等情況,確定每筆貸款的風險。
第四十二條建立健全信貸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要把貸款管理各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和個人,嚴格劃分各級信貸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應對大額借款人建立常駐信貸員制度。
第四十四條建立辭職審計制度:
貸款經理調離原崗位時,應對其任職期間和職權範圍內發放的貸款風險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