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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債權轉讓方式

(1)債權轉讓、回購、債權出售。

由於債權轉讓形式具有可衡量性和條款不規範的特點,受讓人很難在短時間內根據信用原則對債務人進行審查。回購條款的設定可以使受讓方免除債務人的違約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

債權出售是指銀行出售無追索權的貸款債權,使企業的債務壹次性與銀行完全脫鉤,買方成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參與負債企業的重組。

(2)分散轉移和集中轉移。

分散轉讓是指債權銀行在市場上公開拍賣有擔保或抵押的壞賬,許多買家競標交易。

這種方式需要相對成熟的信貸資產交易市場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來保證買賣雙方的利益。

(三)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化解不良貸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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