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官在送達訴訟材料時會參考被告的調解意見。調解遵循自願原則。如果雙方願意,就各自提出調解方案,由法院主持調解。如果壹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法院將在開庭後擇日宣判。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只要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意見,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就會根據雙方意願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已發出調解書,如果經簽字認可,則調解書生效。如果文件已經生效,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即使在審理過程中被法院受理,也會因為調解生效而駁回申請。唯壹的辦法就是針對這個調解申請再審。再審程序的啟動有嚴格的限制。除非調解過程不真實,比如被欺詐脅迫,或者不公平,否則很難推翻原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