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擴展數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七條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移,申請抵押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轉移的證據;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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