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意銀行是否提前扣息。發放貸款時,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貸款利息,剩余金額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借了壹部分本金,卻按照全部本金支付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應註意銀行貸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
3.註意,銀行有權解除合同,但必須滿足壹定條件。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或喪失償還債務能力時,可在對方提供擔保前,行使不安抗辯權,暫停向借款人貸款。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要註意必須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